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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7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法官在根據第(3)款(不論是否亦因第(4)(a)款的適用而根據第(3)款)作出裁定時,認為有任何關乎有關訂明囚犯或有關罪行的特別考慮因素或情況應在日後對有關刑罰的覆核中予以考慮,則法官必須向行政長官提交書面報告,指明該等考慮因素或情況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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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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