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律政司司長或某訂明囚犯根據第67C(1)或(2)條提出的申請 —— (a) 須以書面作出;及 (b) 須 —— (i) (如屬根據第67C(1)條提出的申請)由律政司司長或由一名擔任《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附表1所述的律政司職位中某一職位的人士簽署;或 (ii) (如屬根據第67C(2)條提出的申請)由該訂明囚犯簽署。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律政司司長或某訂明囚犯根據第67C(1)或(2)條提出的申請 —— (a) 須以書面作出;及 (b) 須 —— (i) (如屬根據第67C(1)條提出的申請)由律政司司長或由一名擔任《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附表1所述的律政司職位中某一職位的人士簽署;或 (ii) (如屬根據第67C(2)條提出的申請)由該訂明囚犯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