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已有根據第67C(1)或(2)條就某訂明囚犯而提出的申請,律政司司長或該訂明囚犯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獲得 —— (a) 關於該訂明囚犯的法律程序(不論關乎有關罪行或有關刑罰)的紀錄(如有的話)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文本;及 (b) 司法常務官管有的任何文件的文本, 而法官如信納指示司法常務官將該等文本交付律政司司長以及該訂明囚犯,是有需要和切實可行的,則必須作出該指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5條
凡已有根據第67C(1)或(2)條就某訂明囚犯而提出的申請,律政司司長或該訂明囚犯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獲得 —— (a) 關於該訂明囚犯的法律程序(不論關乎有關罪行或有關刑罰)的紀錄(如有的話)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文本;及 (b) 司法常務官管有的任何文件的文本, 而法官如信納指示司法常務官將該等文本交付律政司司長以及該訂明囚犯,是有需要和切實可行的,則必須作出該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