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不損害第123條的原則下,為根據第67C(1)或(2)條提出的申請的目的而在法官席前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為根據第(5)款提出的申請的目的而在法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除外),必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條
在不損害第123條的原則下,為根據第67C(1)或(2)條提出的申請的目的而在法官席前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為根據第(5)款提出的申請的目的而在法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除外),必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