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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第4條

上訴法庭如推翻或更改就某罪行而作出的指明判定,則須命令 —— (a) 在法庭恢復進行該罪行的法律程序; (b) 可在法庭就該罪行重審有關被告人;或 (c) 就該罪行而言,有關被告人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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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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