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對以下事宜作出的報道 —— (a) (凡根據第81AAC條針對有關指明判定提出上訴)為該上訴而根據第81AAC、81AAD、81AAF或81AAH條採取的任何步驟; (b) 第81AAE條就有關指明判定的應用; (c) 根據第81AAC條針對有關指明判定提出的上訴; (d) (凡上訴法庭根據第81AAH(3)或(4)條就有關指明判定作出命令)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1條針對該命令提出的上訴; (e) 為(c)或(d)段所述的上訴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或 (f) 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就(c)或(d)段所述的上訴(或(e)段所述的上訴許可申請)而作出的命令或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