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對以下事宜作出的報道 —— (a) (凡根據第81AAC條針對有關指明判定提出上訴)為該上訴而根據第81AAC、81AAD、81AAF或81AAH條採取的任何步驟; (b) 第81AAE條就有關指明判定的應用; (c) 根據第81AAC條針對有關指明判定提出的上訴; (d) (凡上訴法庭根據第81AAH(3)或(4)條就有關指明判定作出命令)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1條針對該命令提出的上訴; (e) 為(c)或(d)段所述的上訴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或 (f) 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就(c)或(d)段所述的上訴(或(e)段所述的上訴許可申請)而作出的命令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