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