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條
第(2A)款所指明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判處刑罰的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或如該刑罰是由高等法院法官判處的,則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交付律政司司長。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B條
第(2A)款所指明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判處刑罰的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或如該刑罰是由高等法院法官判處的,則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交付律政司司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