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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循公訴程序受審的人已獲裁定無罪(不論是關於公訴書的全部或部分),律政司司長如意欲上訴法庭就案件所出現的一項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將該問題轉交上訴法庭,而上訴法庭須按照本條考慮該論點並就此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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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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