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有問題根據本條轉交上訴法庭,獲裁定無罪的人為向上訴法庭提出任何論點而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他有權獲得其訟費,即有權獲得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的合理地足夠補償他因該轉交而需大律師代表所恰當招致的任何開支的款項;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確定根據本款可予追討的任何款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凡有問題根據本條轉交上訴法庭,獲裁定無罪的人為向上訴法庭提出任何論點而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他有權獲得其訟費,即有權獲得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的合理地足夠補償他因該轉交而需大律師代表所恰當招致的任何開支的款項;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確定根據本款可予追討的任何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