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根據第(2)款提出上訴,司長須藉書面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對案件作出呈述,以徵詢上訴法庭的意見。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為根據第(2)款提出上訴,司長須藉書面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對案件作出呈述,以徵詢上訴法庭的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