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有根據第81DA條針對某裁決或命令提出的上訴,不論該上訴的答辯人有否出席該上訴的聆訊,上訴法庭 —— (a) 如信納沒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須駁回該上訴;或 (b) 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 —— (i) (凡該裁決或命令是在某審訊中就該答辯人作出的)在法庭恢復進行該審訊;或 (ii) 在法庭重審該答辯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凡有根據第81DA條針對某裁決或命令提出的上訴,不論該上訴的答辯人有否出席該上訴的聆訊,上訴法庭 —— (a) 如信納沒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須駁回該上訴;或 (b) 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 —— (i) (凡該裁決或命令是在某審訊中就該答辯人作出的)在法庭恢復進行該審訊;或 (ii) 在法庭重審該答辯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