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a) 在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中,上訴法庭可命令從公共收入撥款支付 —— (i) 被控人的訟費;或 (ii) 被控人訟費的任何部分,以上訴法庭認為適合者為準。 (b) 根據(a)(i)段須予支付的被控人的訟費款項,須為上訴法庭覺得合理地足夠補償被控人在上訴中所恰當招致的任何開支者,包括任何與上訴有關的初步或附帶法律程序或在主審法庭中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c) 根據(a)(i)段須予支付的被控人的訟費款額,除非是由上訴法庭定出,否則須由司法常務官確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條
(a) 在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中,上訴法庭可命令從公共收入撥款支付 —— (i) 被控人的訟費;或 (ii) 被控人訟費的任何部分,以上訴法庭認為適合者為準。 (b) 根據(a)(i)段須予支付的被控人的訟費款項,須為上訴法庭覺得合理地足夠補償被控人在上訴中所恰當招致的任何開支者,包括任何與上訴有關的初步或附帶法律程序或在主審法庭中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c) 根據(a)(i)段須予支付的被控人的訟費款額,除非是由上訴法庭定出,否則須由司法常務官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