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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上訴針對定罪而提出時,上訴法庭認為 —— (a) 恰當裁決本應是因精神錯亂而無罪;或 (b) 案件不屬於本應有無罪的裁決作出的案件,而本應有被控人是無行為能力的裁斷作出, 上訴法庭須作出命令將上訴人收納入懲教署精神病中心或行政長官所指明的精神病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分部 — 針對循公訴程序作出的定罪的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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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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