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已根據第75條對某人是否適宜受審的問題作出裁定,而陪審團已作出該人是無行為能力的裁斷,該人可針對該裁斷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凡已根據第75條對某人是否適宜受審的問題作出裁定,而陪審團已作出該人是無行為能力的裁斷,該人可針對該裁斷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