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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在案件中是否適宜受審的問題是在公訴提控後裁定,而上訴法庭認為被控人本應在考慮是否適宜受審的問題前獲裁定無罪,則上訴法庭可判決根據第83M條提出的上訴得直(即使裁斷是恰當地達成的);又如根據本款判決上訴得直,上訴法庭除撤銷裁斷外,亦須指示將無罪的裁決予以記錄(而非記錄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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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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