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上訴法庭根據本部具有而在第(2)款所指明的權力,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6(5)條發出指示的權力,可由單一名法官行使,方式與上訴法庭行使該等權力的方式一樣,並受相同條文約束。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上訴法庭根據本部具有而在第(2)款所指明的權力,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6(5)條發出指示的權力,可由單一名法官行使,方式與上訴法庭行使該等權力的方式一樣,並受相同條文約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