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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裁判官或法庭認為將任何被發現由一名被控告可公訴罪行的人管有或由任何其他人代他管有的財產或其任何部分,歸還該被控人或歸還裁判官或法庭所指名的任何人,是無礙司法公正的,亦無礙於將如此被控告的人妥為扣押或關於該人的其他事情,則本條不阻止任何裁判官或法庭作出如此歸還財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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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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