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某人針對其就某罪行的定罪向上訴法庭上訴成功,而有刑事破產令曾憑藉該定罪作出,則上訴法庭須撤銷該命令,但如該人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已就另一罪行被定罪,而該定罪仍有效,並即使不參照首述罪行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仍應可作出刑事破產令,則作別論;如上訴法庭不據此撤銷該命令,則須將之修訂,方式是剔除該命令中關於定罪被推翻的罪行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的部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凡某人針對其就某罪行的定罪向上訴法庭上訴成功,而有刑事破產令曾憑藉該定罪作出,則上訴法庭須撤銷該命令,但如該人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已就另一罪行被定罪,而該定罪仍有效,並即使不參照首述罪行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仍應可作出刑事破產令,則作別論;如上訴法庭不據此撤銷該命令,則須將之修訂,方式是剔除該命令中關於定罪被推翻的罪行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