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上訴法庭撤銷或修訂刑事破產令,撤銷或修訂在下列期間內或情況下不得生效 —— (a) 在任何情況下,直至自上訴法庭作出決定之日起計14天屆滿為止; (b) 如在該段期間內,有針對上訴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所作決定而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提出,則在聽候上訴期間;及 (c) 如終審法院應此上訴而回復定罪的裁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凡上訴法庭撤銷或修訂刑事破產令,撤銷或修訂在下列期間內或情況下不得生效 —— (a) 在任何情況下,直至自上訴法庭作出決定之日起計14天屆滿為止; (b) 如在該段期間內,有針對上訴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所作決定而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提出,則在聽候上訴期間;及 (c) 如終審法院應此上訴而回復定罪的裁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