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司法常務官亦須將一份相類文本傳送給懲教署署長,懲教署署長須予以記錄,而該日誌是足夠的權力憑證,藉此可接收和羈留日誌內所指名的所有囚犯,並執行日誌內列明的所有刑罰,但死刑除外。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司法常務官亦須將一份相類文本傳送給懲教署署長,懲教署署長須予以記錄,而該日誌是足夠的權力憑證,藉此可接收和羈留日誌內所指名的所有囚犯,並執行日誌內列明的所有刑罰,但死刑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