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罪犯的罰則
第90條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2) 如在循公訴程序審訊可逮捕的罪行時,陪審團信納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該控罪或會被裁斷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斷被控人就該罪行無罪,而陪審團如信納該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該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則可裁斷該人就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有罪。 (3) 任何人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有罪 —— (a) 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 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4)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5) 第(4)款不阻止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逮捕或發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告該罪行的人還押羈留或予以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