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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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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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