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明教會的財產擁有權等的方式
第96條
凡在任何該等文件中,有需要述明任何教堂、小教堂或闢作宗教崇拜用途的建築物的擁有權,或屬於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的或其內的任何物件的擁有權,只須述明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或該物件是屬於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的教士或主禮神職人員或教會團體或教會執事的財產即已足夠,而無須將他或他們指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6條
述明教會的財產擁有權等的方式
凡在任何該等文件中,有需要述明任何教堂、小教堂或闢作宗教崇拜用途的建築物的擁有權,或屬於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的或其內的任何物件的擁有權,只須述明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或該物件是屬於該教堂、小教堂或建築物的教士或主禮神職人員或教會團體或教會執事的財產即已足夠,而無須將他或他們指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