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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人就任何可懲處監禁的罪行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而法庭經顧及被控告的人的品格、經歷、年齡、健康或精神狀況,或罪行的輕微性質,或可使罪責減輕的發生罪行的情況,認為不宜處以任何懲罰或任何並非象徵式懲罰的懲罰,法庭可不施加監禁刑罰,而代以作出有條件釋放該罪犯的命令,條件為該罪犯(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作出擔保、保證保持行為良好,並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間(不超逾3年)內,於被傳召時出庭聽候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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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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