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被如此還押羈留的罪犯,在還押期間可被交付監獄,或如是兒童或不足16歲的少年人,則可交付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規定的拘留地方。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被如此還押羈留的罪犯,在還押期間可被交付監獄,或如是兒童或不足16歲的少年人,則可交付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規定的拘留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