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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5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5條

第5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監管令 —— (a) 在命令所針對的人有以下情況的期間,須暫緩執行 —— (i) 該人依據一項根據第109AB條作出的召回令而被羈留;或 (ii) 該人正在服少於3個月的監禁刑期, 但不得因任何上述暫緩執行而在作出的日期後超逾12個月才屆滿; (b) 凡命令所針對的人有以下情況,該命令即不再具有效力 —— (i) 被命令服3個月或多於3個月的監禁刑期; (ii) 根據《戒毒所條例》(第244章)被命令羈留於戒毒所; (iii) 根據《教導所條例》(第280章)被命令羈留於教導所; (iv) 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3條成為感化令的標的;或 (v) 年屆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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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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