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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抵觸第(3)及(4)款的條文下,根據第(1)款作出的召回令所針對的人,可被羈留在獄中,羈留期間相等於他所獲得的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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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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