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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法庭就某罪行而判處任何人緩刑,則不得在該人的個案中,就該人已由該法庭或已在該法庭席前定罪的另一罪行或由該法庭處置該人的另一罪行,作出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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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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