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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第3條

法庭在判處緩刑時 —— (a) 可施加法庭認為適合的條件; (b) 須以日常用語向罪犯解釋,他如在緩刑的實施期間犯了可懲處監禁的罪行或違反根據(a)段施加的任何條件,根據第109C條他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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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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