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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法庭已對任何人判處緩刑,而該人後來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則不得就該緩刑對該人作出處置,但如該後來的刑罰或判處該刑罰所基於的任何定罪或裁斷在上訴時被撤銷,則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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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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