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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就緩刑對罪犯作出處置的法律程序中,任何關於罪犯是否已就於緩刑的實施期間所犯的可懲處監禁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問題,須由法庭裁定,而不是由陪審團的裁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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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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