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有告發,否則裁判官不得根據本條發出傳票,以及除非有經宣誓而作的書面告發,否則裁判官不得根據本條發出手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除非有告發,否則裁判官不得根據本條發出傳票,以及除非有經宣誓而作的書面告發,否則裁判官不得根據本條發出手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