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1)及(2)款不適用於下述的人,即憑藉其職位或專業或法庭命令須身處該法庭或該建築物的人,或就任何法律程序(不論民事或刑事)而須身處該法庭或該建築物的人,或代表報紙或通訊社的任何一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第(1)及(2)款不適用於下述的人,即憑藉其職位或專業或法庭命令須身處該法庭或該建築物的人,或就任何法律程序(不論民事或刑事)而須身處該法庭或該建築物的人,或代表報紙或通訊社的任何一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