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即使有其他法律,藉或按照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根據第(1)款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2)款作出的指示而不准任何人進入任何法庭或建築物,不影響在該法庭或任何在該建築物內開庭的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5條
即使有其他法律,藉或按照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根據第(1)款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2)款作出的指示而不准任何人進入任何法庭或建築物,不影響在該法庭或任何在該建築物內開庭的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