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裁判官在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人,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因由,應於何時何地在裁判官席前提出。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8條
裁判官在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人,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因由,應於何時何地在裁判官席前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