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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 第1條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兩人所訂立與對方結婚的協議,並無如合約一樣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的效力,而任何人亦不得就協議的違反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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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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