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損害第38條的規定的原則下,任何服務未滿10年的非委任級人員或警員,可由處長以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付給1個月的薪金以代替通知,將其從警隊中解僱。
警隊條例 第1條
在不損害第38條的規定的原則下,任何服務未滿10年的非委任級人員或警員,可由處長以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付給1個月的薪金以代替通知,將其從警隊中解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