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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5條

警隊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警務人員如就刑事罪行被控,且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而該人員就該等法律程序提出的上訴或要求覆核的其他申請被駁回、放棄或撤回,則 —— (a) 如該人員為確實任用的督察,則在其任用條件的規限下,可由行政長官在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予以革職、在保留所有退休福利或保留經扣減退休福利或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降級或降回原職或施以較輕的懲罰;及 (b) 如該人員為 —— (i) 並未確實任用的督察;或 (ii) 非委任級人員;或 (iii) 警員, 可由處長在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予以革職、在保留所有退休福利或保留經扣減退休福利或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降級或降回原職或施以較輕的懲罰︰ 但任何督察不得降至或降回低於督察的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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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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