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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4條

警隊條例 第4條

第4條

每當處長認為准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享用因運用警察福利基金而得的設施活動是恰當的,處長即可准許該等人士享用該等設施活動。准許可在受處長認為恰當的條件規限的情況下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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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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