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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6條

警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某項職能已轉授予在警隊擔任某特定職位的人,則 —— (a) 該項轉授不會只因該名在該職能轉授時擔任該職位的人不再擔任該職位而不再有效;及 (b) 該職能可由當其時身居該職位或暫任該職位的人行使(如屬職責,則必須由該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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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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