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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並非與刑事控罪有關連,或並非根據第42條而由警方保管或管有的財產,其詳情均須呈遞處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無人認領的財產及無遺囑者的遺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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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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