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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3條

警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在根據第(1)及(2)款發出命令前,可酌情決定接受其認為適合的擔保,以妥為管理及分配該等實產。本條的規定,並不影響任何人向依據上述命令獲交付該等實產的人追討全部或部分實產的權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無人認領的財產及無遺囑者的遺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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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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