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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4條

警隊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根據本條而掌管的實產,如在1個月內仍未被認領,可予以出售,售賣的得益則須撥付庫務署︰但於其後任何時間,如該等實產的擁有人出現,並認領該等實產,則行政長官在信納該擁有人確定對該等實產的認領後,須由庫務署作出歸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無人認領的財產及無遺囑者的遺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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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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