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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7條

警隊條例 第7條

第7條

裁判官如在任何人作出誓言後,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在任何建築物、船隻(軍用船艦或具有軍用船艦地位的船舶除外)或地方內,有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或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則該裁判官可向任何警務人員發出手令,賦權給他帶同所需的助手,在日間或夜間 —— (a) 進入及在有需要時破門闖入或強行進入該建築物、船隻或地方,並搜查及接管可能於其內尋獲的任何該等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或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及 (b) 於為容許該項搜查得以進行而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扣留任何看似是管有或控制該等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或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的人,而該人若非如此扣留,則會妨礙該項搜查的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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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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