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被拘捕的人,不論他是否在有手令的情況下被拘捕,被帶到主管警署的人員時或被帶到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時,該人員查究該案,乃屬合法;除非該人員覺得所涉及的罪行性質嚴重或合理地認為應將該人扣留,否則該人員在該人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以合理款額擔保,以保證該人在擔保書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保證該人為接受送達一項逮捕及扣留令或為獲得釋放而報到,然後釋放該人,亦屬合法。但如該人被扣留羈押,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除非在他被拘捕後48小時內,一項逮捕及扣留令的申請已根據任何有關遞解出境的法律提出,則該人自他被拘捕時起計可被扣留不超過72小時。作出上述擔保的各方對該項擔保負有均等義務,而於追收擔保款額時,猶如擔保是在裁判官席前簽署一樣而以相同的法律程序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雜項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