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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2條

警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作出上述擔保的被拘捕者及其擔保人(如有的話)各別的姓名、住所及職業,均須連同擔保條件及其各自承擔的保款數額記入為此而備存的登記冊內,而該登記冊須提交審理該被拘捕者的裁判官席前;或如被拘捕者為擔保書所限而必須報到,以接受送達逮捕及扣留令或以獲得釋放,則該登記冊須提交任何裁判官席前。如被拘捕者在擔保書指定的時間地點沒有出庭或在被傳喚時未有出庭,裁判官須立即追收擔保款項︰但如該被拘捕者出庭並申請押後聆訊對他提出的控罪,裁判官可將擔保延長至其認為適當的時間;案件聆訊及裁定後,該項擔保須予以撤銷而免收費用或報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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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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