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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3條

警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人在上述情況下被羈押,而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覺得不能立即完成查究該案,可於該人作出擔保後將該人釋放,而該項擔保可在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以合理款額作出,以保證該人會在擔保書上指定的時間向指定的警署報到,但如該人事前收到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以書面通知他無須報到則除外;上述擔保書可予以強制執行,猶如其為保證該人到裁判官席前應訊的擔保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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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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