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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3A條

警隊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a) 該警務人員亦可在該人或其擔保人,或該人與其擔保人向他繳存一筆經他考慮所有情況而指明的款項後,釋放該人;上述情況包括被指稱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該人的境況、以及繳存款項的日期或時間。 (b) 倘如此釋放的人不依照該人員指明的時間,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往該人員指明的其他地點報到,裁判官可下令沒收根據(a)段繳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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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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