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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 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 (i) 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 (ii)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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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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